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相关文件的基本精神,促进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健康发展,从而使研究所成为名副其实的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特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是专门从事课程理论、教学论和学科教学基本理论和我国改革中相关重大问题的研究的专业性研究机构。
第三条 研究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积极开展课程与教学的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理论研究。在原创性的基础理论研究方面,要产生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重大成果,逐步形成一批能与国际知名学者对话和相互影响的学者;在应用理论研究方面,要围绕21世纪中国课程与教学改革的中心问题开展研究,成为为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课程与教学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的"思想库"和"人才库"。同时,在为基础教育服务方面,抓好一批课程改革实验校,使其成为在全国有影响的实施素质教育的"示范校"。
第四条 研究所坚持"出成果与出人才并重"的方针,在研究过程中为我国课程与教学领域培养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人才,相关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与骨干力量。
第二章 体制与机制
第五条 研究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由华东师范大学校长聘任,全权负责研究所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研究所建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研究所的学术咨询机构,它由2/3的校外知名专家和1/3的校内专家组成,其任务是:审议研究所的发展规划,以及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研究所实行开放性、流动性人员编制管理,采取竞争上岗,双向选择,自由组合、重点扶植,鼓励冒尖的运作机制。研究所无固定人员编制,实行开放性、流动性的编制管理。研究所所长按规定的条件聘任课题组长,课题组长提名课题组成员,经所长同意后由所长聘任。所长、课题组组长与成员双向选择,自由组合,以创设宽松的人际环境。所有研究人员实行带课题进所,研究所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与生活条件。合同期满后,如无续聘,研究人员即自行离所。研究所将根据发展重点在若干方向设"招标课题",面向全国公开进行课题招标,以吸引优秀人才到所工作,为各地培养本学科最优秀人才,并促进本学科的学术交流。
第三章 课题立项、运作与质量管理
第八条 在本研究所立项的课题须为在本学科领域有重大理论和(或)实践意义的课题。其研究成果预期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对我国课程改革产生重大影响。研究所鼓励成员多渠道争取各类课题,以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第九条 研究课题采用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全权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
第十条 研究所将根据ISO 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思想,建立程序化和文本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作为研究所的科研规章制度,以对所有课题实行全面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所采用分级评估的原则对研究课题实施评估与验收。国家级课题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评估与验收;合作课题由所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会同合作单位共同评估与验收;本所立项课题由所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估验收。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评估验收的课题,所学术委员会视其社会效益、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予以资助出版或予以奖励。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研究所向社会公开开放其设施设备,为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教育工作者提供研究、学习和学术交流的条件。
第十四条 研究所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接受和派出访问学者,努力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学术交流基地。
第十五条 华东师范大学在工资、住房和职务晋升等方面为研究所优秀人员提供优惠条件,并对其服务性收入允许其提高留成比例,用于改善科研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华东师范大学课程与教学研究所。